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船员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根据本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雇佣的船员提供与船员职业相关的包括保险、医疗、健康以及在船期间的生活起居、人身安全等职业保障措施。这里所指的船员用人单位是指与船员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雇佣船员并支付报酬的依法独立享有用人自主权的社会组织。我国的《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既然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船员用人单位就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为船员提供职业保障,符合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基本立法原则。

二是船员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情况、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其中的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和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教育培训和船员服务不同,船员用人单位直接与船员产生劳务关系,理当遵守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必须接受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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