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一百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一百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条内容如下: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主旨

本条是对清算人未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担任,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是指从事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清算事务,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人。清算人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本法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清算报告是清算人对清算事务的总结,是企业登记机关检验清算过程是否合法的根据,是合伙企业注销、不再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清算报告在清算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清算人未依法提交清算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

(1)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这又可以分为从未提交清算报告和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结束后15日内)提交清算报告。这些行为违反法定的作为义务,使已经解散的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不能最终结束,影响社会经济稳定。

(2)清算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了重要事实。清算人在清算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一般是隐瞒了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样会导致债权人的财产权利难以实现,因为合伙企业一旦解散,债权人向合伙人进行追索比起向合伙企业直接追索要困难许多。

(3)清算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的清算报告有重大遗漏。

对于清算人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如何责令改正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责令其限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了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其限期补报或者重新报送。清算人未依法提交清算报告产生的费用、损失,是由于清算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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