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清算责任的本质

股东清算责任的本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是以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依据给予某些行为以否定性的评价。“从法律范畴的逻辑关系上看,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责任或违约责任),总是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联结在一起的”。即应从负有清算义务股东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作出评价,只有符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求时,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才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在此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直接有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既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清算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如有违反,就应当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直接受到法律的制裁。既然股东的清算责任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向特定成员分配的法律上的负担,“在此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一种纠恶或纠错机制”。积极的、及时的恢复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既是法定责任,又是行为责任。股东清算责任的产生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间内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或者未及时开始清算,是对清算义务的违反。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既是法定责任,又是行为责任。

分类标签: 清算 责任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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