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保险代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是比较常见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各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也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企业中的执行合伙事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如果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委托一名或数名代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与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对合伙企业的影响力是不一样的,为了防止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利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优势地位牟取私利,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专门对此作出了制度性安排,特别规定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和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以及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以防止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滥用自己的权利。

第一,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主要是,在合伙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自主执行合伙事务,不受其他合伙人的任意干预,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义务主要有: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的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该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该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其超越合伙企业的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三,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账簿,以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对异议的处理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当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方面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类标签: 合伙 合伙人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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