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人身权和庭审言论责任豁免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作为公民,律师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受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侵犯。然而,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其人身权利往往容易受到非法侵犯。在有的案件中,律师容易被对方当事人,甚至个别国家机关视为其委托人的“同伙”,而被当成“敌人”或“对手”看待,以致有的当事人或国家机关竟然非法殴打或拘留律师。律师的特殊职业特点和属性决定了法律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应有有效的保护措施。只有律师的人身权利依法得到保障,律师才有可能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鉴于此,新修订的《律师法》在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为代理、辩护目的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是一项比较普遍的规定。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二十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可见,赋予律师庭审中言论责任豁免权是国际通例。

赋予律师庭审中言论责任豁免权,可以保障律师充分履行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职责,在法庭上大胆陈述代理或辩护意见而不必担心会因此受到侵权、诽谤、伪证、包庇等民事或刑事责任追究,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庭审的功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基于上述原因,新修订的《律师法》在我国律师制度中首次确立了律师庭审中言论责任豁免权,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当然,律师享有庭审中言论责任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现状以及各方认知等因素,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对律师的这一权利作出规定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律师享有这一权利的例外情形,即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对本条规定的律师庭审中言论责任豁免权的理解,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1)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既包括律师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时发表的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也包括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时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2)律师仅在庭审过程中享有言论责任豁免权,在法庭外发表的言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3)律师庭审中言论责任豁免权有一定限制,即律师对其发表的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不享有豁免权。

近年来,律师承办诉讼法律事务,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时,因被错误地指称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检察机关(决定)不当拘留、逮捕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律师不愿承办刑事案件,接手承办的,也不敢大胆履行职责,大胆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这些年刑事公诉案件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只有30%的状况始终没有明显改变。对承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的人身权利缺乏必要的程序性保障措施,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强化对律师人身权利的程序性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加强对执业律师适用拘留、逮捕措施的程序监督,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现行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条第三款在对承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人身权利保障方面作出了一定的新的规定。

关于本条第三款,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该款规定仅适用于参与诉讼活动的律师,即律师必须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正在参与诉讼活动;(2)通知的主体是拘留、逮捕的实施机关,即公安机关;(3)被通知的对象包括被拘留、逮捕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4)通知的时间为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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