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豁免权问题的立场

我国关于豁免权问题的立场

我国一向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豁免权作了原则性规定。而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只对外交豁免问题作了规定,对国家豁免问题则未涉及。因此,我国今后还需加强这方面的国内立法。

迄今为止,我国法院尚未受理过任何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案件。但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却曾经被动地在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频频被诉,如“贝克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湖广铁路债券案”等。在这些案件中,我国一再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般性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

2.坚持作为主权者的国家本身以及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权,除非国家主动或自愿放弃其豁免权,即坚持绝对豁免轮。

3.在对外贸易及司法实践中,我国已开始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属于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这表明,我国在实际运用中,能够针对绝对豁免论所存在的缺陷尽量予以克服,以实现对该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4.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根据我国1980年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1条的规定,我国实际上已放弃在油污损害发生地所处的缔约国法院的司法豁免权。

5.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我国财产粗暴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

6.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被视为对该外国法院司法管辖的接受或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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