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不得担任律师以及对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的执业限制。

释义和理解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界定标准,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该规定中的“在机关外兼职”,不包括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这种兼职是绝对禁止的,有关机关不得批准。根据《公务员法》的精神,本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保证公务员能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防止了公务员兼职从事律师工作也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正执法。

律师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时,是否应当对其执业的范围做出限制?依照《宪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依照地方各级人员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律师作为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律师可以被选举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律师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律师资格保留。1996年《律师法》制定时,考虑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具有一种特殊的身份,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与其他律师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在执业竞争中可以说不在同一起点上。如果允许他们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可以执业,就难以保证公平竞争。这种特殊身份也难以避免对审判活动的影响,与律师独立、公正、公平的身份不符,影响律师职业的声誉,所以,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做出这种限制是为了保证律师的独立与公正,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高涨,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本次律师法审议期间,有的同志提出,律师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一府两院”的职权,又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取报酬,确实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是,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任职期间一律不得执业,该规定还是有些过严。目前各级常务委员大多是兼职,如果律师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就没有收入来源,不利于吸收高素质的律师参政议政。国外律师担任议员的情况也很普遍,一般不影响其正常执业。对律师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律师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在诉讼中为代理的当事人谋取利益,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是,律师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勺裳⒌H畏晒宋实确撬咚匣疃肫渎男谐N嶙槌扇嗽钡闹霸鹗遣怀逋坏摹D壳胺撬甙讣罅吭黾樱撬咭滴褚言诼墒σ滴裰姓甲胖匾谋壤裕Φ痹市砺墒υ诘H纬N嶙槌扇嗽逼诩浯邮路撬呋疃庋饶鼙Vぢ墒υ诘H纬N嶙槌扇嗽逼诩渌堑氖杖氩换崾艿酱蟮挠跋欤保卜乐沽寺墒米约旱奶厥獾匚辉谒咚现形笔氯四比〔徽钡睦妗;谝陨侠碛桑敬温墒Ψㄐ薷氖保愿锰踝隽诵薷模娑墒υ诘H纬N嶙槌扇嗽逼诩洌坏么邮滤咚洗砘蛘弑缁ひ滴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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