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主旨和目的

主旨

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本法第四十四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目的

确定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立法强调合同自由,合同采用什么形式,由当事人决定,一般不加以干涉。但是,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政府采购合同不完全等同于一和般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特别限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的规定,含义非常明确,即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者是无效的。

2、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具体采用何种书面形式,本法并未明确,有待国务院及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

实践中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书面形式,一般应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也不排除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如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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