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维护民主法制,保护公平正义中,公安机关是一支重要力量。只有建立一支思想作风过硬,业务素质精良的公安队伍,才能承担起这一重任。总的来看,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广大公安干警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也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应看到,有个别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存在着滥用职权的现象,有的是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执法态度生硬,工作作风散漫,拖拉敷衍,办事效率低下;有的徇私舞弊,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办案的质量,甚至导致冤假错案,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警民关系,坚决予以纠正。本条从执法准则、行为规范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要求其做到: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依法”,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要依法进行。首先要依照本法规定的处罚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实施治安管理工作,既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不能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其次,要依照本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的规定。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证,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实体的公正,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还包括依照《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制定本法时,考虑到有些问题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为避免重复,本法未作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本法时,还应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正”,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要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执法的核心思想,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处理各种问题的出发点,大公无私。同时,这里的“公正”还包括公平。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不偏不倚,不能让执法的天平失衡。“严格”,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一丝不苟。“高效”,是指在公正、严格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还应通过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的效率,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不是以权力压人,要讲究语言、行为的方式,讲究工作方法,使被处罚人服气服法,人民群众满意,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本条将文明执法作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准则和行为规范加以规定,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个别公安民警特权思想严重,执法态度冷、横、硬、冲,执法方法简单粗暴,行为举止不够端庄等问题。“不得徇私舞弊”,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私利。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公安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在办案中谋取私利的现象,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太好的情况下,有的警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托关系、走后门,就枉法裁判作出处理,严重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严重违背职责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贯彻好、执行好本条的规定,真正做到依法、公正、严格、高效、文明执法,必须彻底转变执法观念。改变“衙门”作风,树立公仆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只有这样,才能在执法活动中做到急人民群众所盼,帮人民群众所需,解人民群众所难,助人民群众所求。要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业务水平,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意识,使执法活动不受其它因素的干扰。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制约机制,多角度,全方位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规范和制约,从根本上保障依法、公正、严格、高效、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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