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屡教不改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强制性教育措施主要是指目前实行的劳动教养。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有上述三条所规定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本条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指的就是劳动教养措施,即对上述三条所列行为,屡教不改的,仍然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第二,本法将“劳动教养”改称为强制性教育措施,是因为劳动教养的立法研究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但不管其名称如何确定,其性质是强制性教育措施,故本条使用了强制性教育措施这一概念。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实行劳动教养的,在本法通过实施后,也仍然有效。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本法通过实施后,有关法律中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仍然有效。

第三,由于劳动教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所以,本条规定“屡教不改”的,才可以予以强制性教育,以严格控制这一措施的适用。本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新的立法出台前应当是指依照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行政处罚性质的法律,其宗旨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多数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如警告、罚款,严重的给予治安拘留。本法通过实施后,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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