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内容如下:

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适应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事实简单。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人数不是众多,对社会的影响不严重等情形。如交通违法中的不带头盔驾驶摩托车,就属于事实简单。(2)当场可以查清。案件事实不需要使用设备,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的眼睛、鼻子等器官,或使用可以携带的简单设备就可以查清楚。如醉酒驾驶、闯红灯等。(3)有法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权,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机关无权做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4)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如对当事人的警告、小额罚款等处罚。(5)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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