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包括以下六方面规定:

一、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某项税收应当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进行。

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必须依法进行,税务机关无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的委托无效。

三、这种代征只限于少数税源零星分散和异地征收,税务机关不易控管的税种。

四、税务机关对代征义务人要进行资格审查,发给代征书,对代征的税种、课税对象、适用税率、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纳税期限和缴库办法等,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代征人只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办理代征税款业务,纳税人减税、免税和退税申请及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负责处理。

六、纳税人不得拒绝委托代征单位和人员依法代征税款,纳税人拒绝的,代征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注意事项:

1、“国家有关规定”,在细则中有多处,这种提法是泛指,较笼统,大多指行政文件,如省政府、财政部文件。

2、在哪个环节、哪个税种可委托代征,无很具体的规定,散见于各税收实体法。

3、“异地缴纳”,目前实际上是禁止的,此处指通过银行缴税,往往突破了地域界限。

4、税务机关只能委托税款征收权,不能委托税收处罚权。税收处罚、强制执行等权力只能由税务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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