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内容如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规定了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释义和理解

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可能关系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泄露到社会,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个人的正常生活。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容易引发社会安全事件,侵犯个人隐私。2007年11月20日,英国财政大臣达林在议会下院发表紧急声明,承认英国皇家税务及海关总署通过快递公司送交国家审计署的记录了儿童福利信息数据的两张光盘遗失。光盘记录包含2 500多万人的个人机密信息,包括儿童福利补贴受益人及其父母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儿童福利补贴号码、国家保险号码以及相关银行账号等信息,引发了英国人的恐慌。

在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等过程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掌握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大量信息,为了加强信息安全,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对于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本条规定了两项法律责任:(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必须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如果没有损失,也就没有赔偿。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泄露有可能给其带来损失,如果能够证明损失的造成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工作人员造成的,即证明其因果关系,那么就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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