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社会保险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是规范基金管理、切实加强对基金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阳光社保",既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广大参保人的知情权,又有利于社会监督的顺利开展,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良性发展起着积极促进作用。我国社会保险实行缴费制,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组成,因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知道社会保险制度是怎样运作的,钱是怎么花的,制度是否可持续发展等,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就是回答社会所关心的这些问题。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制度,使社会了解社会保险情况,有了解才可能有信心,才有吸引力,同时对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而言,也是一种促进,以外力推动工作,规范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一、关于公开的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有义务将经办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公开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批本级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向社会披露。本条明确了信息公开主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也不影响部门协调机制。也有的地方规定,有关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应当与财政部门协调。

二、关于公开的内容

实践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开的内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情况、经办管理重要事项、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和整改等情况。本条从社会保险基金角度,着重规定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开,主要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与参保人密切相关的反映基金总体运行情况的重要统计信息。具体包括: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数、参保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本年度收入、支出及累计结余情况等。随着工作深入,公开内容可以从基金统计信息为主,逐步向公开财务和管理服务信息转变,增加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关于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对于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基本情况,本条规定要作为一项制度定期公开,这是刚性要求。实践中,有的是将这些基本信息一个季度公开一次,有的是一年公开一次。有些地方规定,根据信息的性质和特点,确定灵活的公开时间,对一些服务类信息,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可以按季度甚至按月进行动态公开。对一些重大违纪违规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了解的事项,要随时公开有关信息。对于公开的方式,本条没有作明确规定。各地应本着尽量公开、增强公开效果原则,积极探索公开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咨询电话等,并将信息置于社会保险服务场所,供参保人和相关人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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