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

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在两种情况下会采取公开发行新股方式:一是完全依赖社会公众认购新股,不向公司职员、股东或其他特定人募集股份;二是在向公司职员、股东和其他特定人募集股份的同时,向社会公众募集新股发行的股份。否则,就应当按照不公开发行新股方式进行。

公开发行新股与不公开发行新股在程序方面有许多类似或相同之处。因此国外和我国台湾学者将这些程序称为“共通程序”或“共同程序。”但是,两者毕竟还是有所差别,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有其特殊的方面。具体来讲,公开发行新股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这一程序与不公开发行的相类似。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决定。其决议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股东出席且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近年来,由于股东会的地位日益下降,董事会的地位日益上升,许多国家公司法均相应规定,决议新股发行可由董事会自行决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

二、主管机关核准

该程序是公开发行新股与不公开发行新股在程序方面的主要区别。申请主管机关核准是公开发行新股的重要步骤。

由于公开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涉及较广,为此,新股发行时,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于须报请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文件作有列举规定。如:发行新股的数额、新股的每股金额、发行特别股的种类、数额、条件等情况。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由于滥发新股损及投资者的利益。登记主管机关对于公开发行新股享有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权力。只有获得核准后,公司才能进行发行新股。同时,发行新股经核准后,登记主管机关也有权撤销该项核准,对于发行新股的核准被撤销以后,公司应当向股份持有人(或者称为已缴纳股款之人)退还股款并支付利息。公开发行新股的禁止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所受限制不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则依法受到多方面限制和禁止。

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发行新股时,应当特别重视公司在营运期间的经营状况。凡不符合要求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时,可以限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通常,当公司出现信用危机时,可以限制发行优先股股份。例如,当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特别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足以支付股息时,登记主管机关有权限制公司发行新的优先股股份。这种作法虽然在习惯上称为限制,但实际上就是禁止优先股的发行。

对于其他股份的发行,一般都采用禁止的称谓。属于禁止发行新股的主要情况有:

1、公司连续两年或更长时期内处于亏损状况。

2、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如果亏损能够消除或者债务尚未到期,则不属禁止发行新股之列。

分类标签: 新股 发行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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