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建议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建议

2009年末开始的新股破发潮充分反映了二级市场中投资者对新股定价的不认同。而“中国一重”发行时竞未获得投资者足额认购,也说明了一级市场的打新热情锐减。如果说暴炒新股使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消失殆尽,那么如今其最重要的融资功能也在减弱,可见,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还需完善。

首先,新股分配必须同时兼顾机构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形成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制衡机制。

虽然以我们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实行香港的“一人一手制”并无实践意义,但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出发点正是新殷发行制度改革中必须要考虑的前提。在如今不能取消网下配售的情况下。建议采取灵活的配售和申购制度。可以根据发行情况,适当调节申购比例.并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是否踊跃的情况进行分配.首先保证中小散户申购。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甚至可以推出“固定中签率”.让新股更多的分散于散户之手。这也是抑制新股上市后股价暴涨暴跌的有效措施。

其次,适当调节发行方式,以保证新股定价合理。

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由于一级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询价机制中又有时间限制,询价机构在了解待发行公司时.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主承销商的投价报告。于是,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时具有的无可争辩的决定权。同时。当前的新股定价是协调了承销商与发行人利益,综合制定出来的,而此时双方利益一致。在一级市场还是卖方市场的大环境下,新股虚高的定价不可避免。所以.管理层可以适当调节发行方式。间接地在需求方面对承销商加以制约。如延长新股上市与发行之间的时间。如果新股发行后不立即上市,而要延期几周或更长时间,那么,出于对时间成本的考虑.以及二级市场发展的不确定性,一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承销商一定会认真考虑成本与利润的关系。给出合理报价。

第三,让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定价。

如前所述,由于发行人与承销商在定价上的利益一致性导致了新股虚高定价。那么,可以在定价环节赋予中小投资者一定的股价决定权,比如可以采取股权分置改革时要有一定比例流通股东认可的方式.或者针对中小投资者网上询价.以集合竞价方式得出价格,再综合承销商报价,最后得出新股发行价。

这种利益关系的负相关,会对目前的新股定价过高现象形成一定的遏制作用。而且.从市场公平角度出发,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不但应有发行人与承销商参与.而且也要包括众多的中小股东。而目前中小投资者几乎不能对新股发行价格产生影响,所以.在制定新股发行制度时,将中小投资者参与引入相关制度安排,更能反映一个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性。

总之,由于新股发行事关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事关资本市场功能的正常运行,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必将进行下去。推动我们的资本市场走向成熟.最终成为国际化的市场。

分类标签: 新股 承销商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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