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不能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应当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义务也加以明确和规范,同时应当作出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监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规定。在这种背景下,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作为管理方的责任。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不仅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且涉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只有双方共同努力,协调配合,才能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法第一次提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同样有义务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不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也有履行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从而从管理与被管理两个方面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了明确规定。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避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征收工作中不作为,保证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法在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本人的前提下,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义务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定期之期为多长时间,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应按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信用卡,银行一般每月将信用卡对账单寄给持有者本人,保障持有人对自己使用信用卡资金情况的知情权;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缴纳水电费等,也都有回条。同时,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常都定期将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寄送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比如:瑞典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会定期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寄送的橙色信封,信封内就是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的缴费信息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定期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与前面用人单位每月将缴费情况告知其职工结合在一起,共同构筑起社会保险信息沟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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