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国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征纳双方的行为以及征纳关系的综合性税收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完整、统一的全国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该法由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于1992年9月4日颁布,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它的实施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逐渐显露出不足之处和局限性,如对于纳税人行为所作的规范,只限于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因此,在总结其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补充修改,形成了这部正式的税收征管法。该法的实施,对于推进以法治税,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国家税收改革的贯彻实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税收的监督管理,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共分6章62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说明了立该法的目的,规定该法适用的范围,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收的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的管理,税务机关的执法地位和税务人员的执法纪律等。第二章税务管理,分为税务登记、帐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3节,共9条,规定了税务登记的对象、时间,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和使用,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建帐的要求和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办法的报送与备查,发票的印制管理,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纳税资料的保管,纳税申报的对象和期限等。第三章税款征收,共14条,规定了征收和解缴税款以及核定税额、调整收入额和所得额等的依据、要求和程序,税收的保全措施,纳税担保,税款的追征和清退等。第四章税务检查,共5条,规定了税务检查的权限、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纪律等。第五章法律责任,共20条,规定了税务违章的种类及其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税务违法犯罪及其刑罚标准,税务复议、诉讼的条件、时间、程序和法院的强制执行等。第六章附则,共6条,规定了税务事宜的代理,本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后,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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