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应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对于少数不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这些用人单位没有申报,就免除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从广义上来讲,少报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也属于不按规定申报。但是这种情形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审核纠正。

遇到不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直接确定该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当然,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不在此列,可以延期申报,但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二、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理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其缴纳数额。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如何确定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究竟应当缴纳多少社会保险费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时必须以上月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作为计算本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依据。具体核定时,是在上月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上,再加上上月数额的10%。一般来说,一个用人单位当月应当缴纳的数额比上月数额增加一般不会超过10%,以上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110%作为当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基本能够涵盖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变化的情况,而且通过适度的高估来告诫用人单位,促使用人单位明白无故不申报实际对其不利,从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对于没有上月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纳税记录等情况确定该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通常来说,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如果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职工人数和相关的纳税记录,就能大体确定该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当然,采用以上办法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只是暂时的措施,当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费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该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通常是按年结算,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多退少补的年终结算方法,以便真实、准确地征收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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