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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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仲裁员资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仲裁法对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在道德及业务方面均提出了严格要求。

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缺乏诉讼程序中两审终审制的严格监督。这就对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及道德品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以防止仲裁员在仲裁中适用法律偏颇或因道德品质不佳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法要求仲裁员在道德品质方面应当是公道正派。在业务方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以方便当事人进行选择。

国外的仲裁法律制度对担任仲裁员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性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担任,只是在个案处理时,有回避情形的人不得担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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