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条件 一、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裳芯俊⒔萄Чぷ鞑⒕哂懈呒吨俺疲蛘呔哂蟹芍丁⒋邮戮妹骋椎茸ㄒ倒ぷ鞑⒕哂懈呒吨俺苹蛘呔哂型茸ㄒ邓剑?/p>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6、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定的中文知识,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港澳台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参照外籍仲裁员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