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仲裁中的仲裁协议

旅游仲裁中的仲裁协议

(一)旅游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既是任何一方纠纷当事人将其纠纷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仲裁协议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协议,具有自己的特征:仲裁协议确认的是一种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式,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旅游仲裁协议的方式

仲裁协议有三种主要的表现形式,即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以其他书面文件表现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将有关合同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即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属于纠纷发生前事先性的约定。仲裁协议书是指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协议。仲裁协议不依附于任何契约而独立存在。当事人之间往来的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和经确认的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如果包含了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内容,也构成了仲裁协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或者审或者裁”原则的案件,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即排除了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申请再次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形式上要求较一般民事协议更为严格,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不承认口头形式。《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无效旅游仲裁协议的规定

《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除了上述法律直接规定的无效情形以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无效仲裁协议:(1)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譬如,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发生纠纷后或者在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到某法院起诉,有的规定纠纷由甲仲裁机构裁决或者由乙仲裁机构裁决。(2)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这主要指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使仲裁协议无效。(3)指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4)仲裁的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如约定对仲裁裁决不服再次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的。

分类标签: 仲裁 协议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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