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仲裁的特点

房地产纠纷仲裁的特点

(1)以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自愿为前提,也就是说双方都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如果一方同意提交仲裁,而另一方不同意,则仲裁机构无权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地产纠纷能够行使裁决权。即以双方当事人接受仲裁机关对他们的争议进行仲裁为前提。

(3)房地产纠纷仲裁由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进行,而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内的仲裁委员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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