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仲裁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保证仲裁能够公正、合法地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仲裁法在本条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或者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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