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地质灾害灾情进行分级,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客观情况的需要,也为地质灾害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之间管理权限和救助责任的划分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更快、更有效地处理地质灾害灾情。

1998年4月2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5号),建立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其中规定“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一)一般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二)较大级;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三)重大级;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四)特大级,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我们认为,地质灾害发生后,其造成的直接损害表现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在受灾群众中也确实会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慌,对当地社会安全等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是,心理恐慌和社会影响到底有多大,难以量化。因此,应当根据损失状况和易于量化的原则,将地质灾害灾情级别划分的标准确定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同时,考虑到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中规定的人员伤亡数目和经济损失的大小、对灾情等级的级数划分都比较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地质灾害灾情等级规定为“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这样表述的意思是,只要地质灾害灾情造成的损失造成了一定数目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就应当将灾情归入到相应的等级,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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