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权限的一般规定。

释义和理解

处分权限,是指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权限的分工,具体讲就是划分各级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给予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同处分种类上的权力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是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拥有处分决定权。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时,需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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