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设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登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司设立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有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及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还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设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所申请设立的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对符合规定的,应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登记。根据本法的规定,未尽登记义务的,一是有些事项如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等不得对抗第三人;二是将依本法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

除去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设立公司,不须经过审批。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公众有权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允许查询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公司登记的作用之一是向全社会公示所登记公司的基本情况。注重信誉的公司会如实地填写登记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公司的债权人、交易人可以从公司登记机关非常方便地了解到公司的有关情况。这次修改公司法,专门增加了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及登记机关有义务提供查询服务的规定,有助于增强公司信息的透明度、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建立公司的良好信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本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出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条件,帮助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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