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主旨

本条是对公司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由公司的会计报表(或会计表册)构成。所谓会计报表,是以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即会计期间)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文件。它根据公司会计账簿的记录,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而成,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会计信息系统向外界输出财务信息的主要形式。其目的在于系统地、有重点地、简明扼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公司经营者、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潜在交易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附属明细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

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报表,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前后各期信息应具有可比性,并应及时编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还应当将其财务会计报告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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