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初级公估报告

形成初级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人员在执行完查勘、检验、鉴定、估损、理算等工作后,必须编写一份书面报告,对公估推理过程及结论给予表述。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工作的全面总结;是保险公估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反应保险公估工作的内容和结果的一种公证性文件;是保险公估行生产的产品。保险公估报告具有这样的特点:

(1)是一份权威性报告,必须由参与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员签名,而不像一般性书面文件或汇报材料那样仅仅盖个单位公章。公估报告具有数据可靠、推断严密、分析科学、结论准确等特征。它作为保险双方进行保险理赔结案时的依据,可协调保险双方的理赔分歧,使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它具有相当充分的分析材料,除了有关文字说明外,还有各种有关的佐证材料或附件及公估人的信誉声明来保证其权威性。

(2)公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公估报告与司法部门公证处签具的公证文件不同。前者属于商业活动,后者属于法律手段。公估报告仅具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它在解决保险双方的争议或诉讼过程中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力。司法部门的公证文件则属于一种法律手段,是对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资料、项目等给予的法律手段。

保险公估人在现场查勘、检验、鉴定、估损等工作完成之后,将向保险公司递交一份初步公估报告或临时支付报告报上审查。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并没有硬性规定,一般来讲,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公估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等情况;

(2)保险公估标的简介;

(3)进行保险公估活动所依据的原则、定义、手段和计算方法;

(4)标的的理算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公式和金额;

(5)保险公估结论。在不同的倩况下,公估师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不同案件的特殊性问题。

分类标签: 保险公估 公估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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