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本条规定的必要性 乡(镇)人民政府是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在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提高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权利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2000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政府信息内容是: 1.城乡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 二、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券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