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对于各级行政主体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往往只有原则性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在实践中,因为规定上的不具体导致的级别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

从现代社会科学的理论来看,可以用来解释行政管辖权的法理基础至少有社会分工理论、有限政府理论和行政效率理论等,具体到级别管辖的确认来看,确定级别管辖既要确保行政事务的有效处理,又不能违背法治的精神。因此,应当考虑以下四个原则:

(一)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社会现代化过程客观上要求行政权高效率运行,以满足行政主体协调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因此,行政权的配置,必须以提高行政效率为标准。

(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政府的事权,即政府的事务权限,一般是指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力;政府的财权,即政府的财政权限,一般是指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权限。只有各级政府所拥有事权、财权达到大体相对称的程度,政府才能有效地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这也是对我国这些年来政府事权、财权配置基本经验的总结。

(三)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即确定级别管辖应当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要保证行政主体的职责和权力相对应,有多大的责任,就应该有多大的权力,反之亦然。

(四)管理重心适当下移。强调管理重心适当下移,是考虑到下级行政主体更接近需要处理的行政事务的发生地,能够充分考量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相关的各种因素,也可以为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提拱更多的便利条件。同时,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主体处理行政事务提供业务和政策指导,也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用更多的时间来考虑宏观的行政管理问题。因此,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处理的行政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处理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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