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条内容如下: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主旨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的界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国外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机关的界定

西方国家的理论界和立法实践,对行政机关的理解与我国不同。行政机关是一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是指代表行政主体如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和社会自治团体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行政机关独立的行政主体,比如在美国,美利坚合众国是行政主体,联邦政府是行政机关,它代表国家-美利坚合众国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的违法后果如行政赔偿由国家承担。国外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机关的规定,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行政主体的类别对行政机关作相应的划分,如意大利1955年《行政程序草案》将行政机关界定为代表国家,自治区和公共团体所为行政作用的机构。另一种则是从功能上界定行政机关,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本法意义上的机关是指完成公共行政任务的任何单位。”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虽然没有如意大利那样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实际上,行政机关也是指行政主体设立的完成行政职能的机关。

二、我国立法及学术界对行政机关的界定

我国《宪法》,组织法,单行法律法规中都使用了“行政机关”这一概念,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也涉及“行政机关”一词。但对行政机关的界定并非采用同一标准,其内涵和外延也往往不一致。首先,《宪法》中所指行政机关是指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而在单行法律中,行政机关既包括一级政府,也包括政府职能部门。这是因为《宪法》侧重从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关系的角度界定行政机关,而单行法律主要是从功能的角度做出界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中关于行政机关的界定与单行法律不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解释来看,行政机关的范围很宽,已经超出了单行法律对行政机关的界定,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被授权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在学术界,对行政机关也存在很多定义。有的学者立足与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权利机关的关系,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是根据权利机关的决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起来,依法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执行机关,也有学者从行政机关的活动的内容或者设置行政机关的目的表述行政机关的概念,还有学者从行政机关的外延即范围定义行政机关。

三、本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界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惊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做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应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本节的行政机关是在狭义上使用,仅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机关,不包括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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