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理性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合理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意图或者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也就是说,合理行政要求在合法行政的前提下做到合理。相对合法行政而言,合理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而不应当运用人民授予的权力徇私,为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系的组织、团体、个人谋取私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尤其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示或者默示要求行政机关考虑的因素。要依法公正办事,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合理行政还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做出抽象行政行为;无论是授予相对人资格,还是对相对人科以某种处罚,都必须平等的对待相对人,不能因相对人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平等对待包括两种情形: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指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情况基本相同的,应当同等对待;行政机关在不同时间阶段先后面对多个情况基本相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时,应当遵循行政惯例,与以往对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经改变。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同情况,行政机关应当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设定权利义务,区别对待。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并非意味着不分情况,不管差异,一律相同。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应当给予特殊优待和保护。

(二)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都有其内在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每一项授权而言,又有其特殊的立法意图。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实质,如果行政裁量行为违背了授权法的意图,就是不当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处罚本质上是促使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的一些手段,处罚本身不是目的。但在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了处罚而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可罚可不罚的必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能多罚的就多罚。这显然是一种违背法律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三)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即便是依照法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也应当使行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对相对人不利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当轻于达成行政目的所获得的利益。另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很多,不同的管理手段所需要付出的管理成本不相同,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便利也各不相同,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选择管理方式时,只考虑自己是否方便,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方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是否会因这种管理方式受到的损害则不大关心。这显然违背了合理行政的精神。对此,本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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