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回避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回避的界定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请或者行政机关的指令,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无论在专制还是民主的法律制度中,都存在回避制度。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所派生出一条重要的规则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确立回避这一法律制度与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期待有关。回避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通过将可能不公正主持程序和裁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排除在行政程序外,可以消除相对人对程序不公正的怀疑,提高其对行政决定的认同。

二、行政回避的基本内容

(一)立法依据。关于行政回避问题,只有《公务员法》等少数行政法律规范作了规定。近年来,随着对公民权利本位认识的不断深入,一些行政法律规范开始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回避制度,如《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回避事由。回避的事由一般来说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事务处理的结果可能影响到负责处理事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金钱、名誉、亲情等。行政机关的任何一项职权都是要由具有自然人特性的国家公务员来行使,而每个国家公务员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他们在行使职权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本人与其所处理的案件之间存在着一定利害关系的情况,尤其是在其出生地或长期在一地任职的公务员,这种情况更是经常发生。

(三)回避范围。即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什么情形构成回避往往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本条中,回避范围包括:第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这是“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已的法官”最直接的体现。第二,涉及与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这里的亲属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第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上述情形外,有其他关系如师生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可能影响行政行为公正性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应当回避。

(四)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本行政机关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2、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负责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前依法向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该行政事务的请求。

3、指令回避。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其回避。

三、行政回避的时间限制

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程序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当事人事后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形主要是:第一,事先知道回避情形的存在,事后因不满结果才提出回避申请。对这种情况,应作为放弃申请权处理。第二,事后才知道回避情形。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人员没有告知其回避申请权,可以以程序违法的理由在行政救济程序中提出来;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告知过回避申请权的,则可以视为放弃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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