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联合执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联合执法,是指为解决在某一行政管理领域出现的严重问题或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在该领域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集中行政执法力量,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同意部署,进行同意执法、同步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联合执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和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联合执法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联合执法有利于加强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减少重复检查、重复处罚,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联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不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是将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集中到一个机关行使,由该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机关不再行使被集中的行政执法权,其权限被改变。联合执法并没有改变相关机关的权限,改变的只是行政执法的运作方式,由以前各机关分别、单独执法的模式,变为由政府组织各相关机关同步执法模式。各个机关都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着各自的法定执法权,做出各自的行政执法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联合执法是临时性、随机性的执法方式,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为制度化、规范化的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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