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重心适当下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同一系统内,各级行政机关执法职权大体相同,“上下一般粗”,易造成多层执法、管理、内耗。因此,应当合理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适当下放行政执法权限,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市场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法律授权或委托的方式,使执法重心逐步下移到市县行政机关;省级行政机关主要侧重政策研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并承担划分省下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执法重心适当下移作了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可以解决乡镇原有职能和职责、工作格局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可以在不增加编制、机构和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执法的力度和广度,实现行政执法的目的。在委托行政执法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做好清理界定乡镇政府的法定执法职责、规范委托执法领域和范围、规范委托执法权限等基础工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作为《程序规定》的配套制度。《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都为行政执法职权的委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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