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一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的,可以向受理圣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受理备案审查的政府三制机构接到审查建议后,应当予以审查。经审查确有问题的,按照二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审查和处理结果。”

一、申请审查的内容是规范性文件违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提出审查三请。规范性文件合法是指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三台法。从《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规定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来看,规范性文件违法是指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违法的规定。本节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规定内容(其中包含了制定权限的问题)、制定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见,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是政府法制部门

政府法制部门是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查申请的处理

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根据《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做出下列处理:

(一)对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当或者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由政府法制部门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二)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负责审查的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在处理完毕之后,应当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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