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申请处理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受理的条件。受理的条件包括:(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必须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只有该行政机关才能接受其管辖范围内的申请并予以审查。申请人向无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申请行为无效,被申请机关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为了方便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三)申请材料的补正。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和有关的材料。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径行决定不予受理,而应当发出补正告知。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均应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书面凭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除非另有规定,如果当事人在5日内未收到补正告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的凭证就具有受理凭证的效力。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扯皮,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防止行政机关以没有收到申请为由,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公民请求权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