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取证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取证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利的一种形式,影响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是违法,可能导致取证行为无效,所取得证据不能进入行政执法程序。

合法的手段包括:询问当事人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或其他证据;勘验;抽查取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录音、录象或者其他电子方式等,但不仅仅是这些,行政机关在行政调查中也可以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调查手段。在行政调查中采用何种手段,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调查手段会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因此应当受到限制,即,在实现行政调查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影响最小的手段。

为了防止行政执法人员的偏私和武断,《程序规定》要求在行政执法中,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即所取得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臆造的,能为人所感知的;所取得的证据是全面的,而不仅仅是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如何重处罚的证据),还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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