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开。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诺办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承诺办结”也是《程序规定》的一个创新,是专门针对内部行政事务的期限规定,为解决内部行政事务不可预期或遥遥无期的实际问题而规定的。如某市政府向该省政府请示该市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适宜,并请求该省政府批准。请示函送达省政府2年多,没有任何消息。该市就以未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征地补偿,结果被当事人以市政府违法制定和适应征地补偿标准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经省级政府批准才生效,但该市已经按照其自身制定的、未经批准的标准执行了 2年,请示的拖延办理,使政府的工作陷入了极大的被动。

“承诺办结”主要涉及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合理确定每一项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结期限,并按照《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要求对社会公开。对于行政机关确定和公布的办理内部行政事务的期限,视为对社会的行政承诺,行政机关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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