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政件,在调查记录中不予记载。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主旨

本条是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先调查插取证,后作出决定,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只有查明案件事实,并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所以,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负有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后,应当遵守法定程序:(1)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与2人,从而使调查更为客观、公正;(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据以证明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是公务行为;(3)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号码应当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这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调查的质量,也为将来的行政纠纷中提供在做出决定前已经进行调查的证据。为促使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遵守法定程序,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五条对行政调查程序也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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