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内容如下: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过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才能生效。

主旨

本条是关于附条件行政合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附条件行政合同,是指当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政合同中指明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或者终止效力的行政合同。其中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指行政合同效力的发生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则行政合同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则行政合同不能生效。本条是关于延缓条件的规定,这里的延缓条件是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合同必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当行政合同依法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开始生效,否则行政合同不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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