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险合同的构成条件

共同保险合同的构成条件

(1)单独的投保人。指一个投保人分别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

(2)相同的保险利益。这里所指的“保险利益”是单独投保人对于一个标的物所具有的合法经济利益,如财产因所有、占有、使用、抵押、质押而拥有的合法利益。这种利益在性质上必须相同。

(3)相同的标的。指同一个投保人的财产。

(4)相同的险种。即投保相同的保险种类,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在种类上不同就难以构成共同保险。

(5)相同的合同期限。这种期限相同是强调若干合同于事故发生前即已存在,而一个合同终止后又出现另外一个有效合同,不得看成是共同保险。

(6)相同的保险事故。指各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造成损失的原因必须是相同。

(7)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价额,亦即所有合同都有效,只是保险人要以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责任。

分类标签: 保险 相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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