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内容如下: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政府特许经营;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

(四)政府采购;

(五)政策信贷;

(六)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合同的涵义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合同的涵义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公法合同。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将之界定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公法范畴的法律关系的合同;法国把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行政法上的合同称为行政合同或公法合同。本条把行政合同界定为: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合意的行政行为,是现代行政法上民主、合意、协商等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现代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手段。判断行政合同的标准为:

第一,从行政合同形式意义上来看,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是,行政主体也经常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如购买办公用品、租赁办公房屋等,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第二,从实质上讲,行政合同是以直接执行公务或者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但不包括行政机关之间为实现行政内部管理目的而签订的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最重要的实质标准。

第三,行政合同适用的规则主要是行政规范,其内容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判断行政合同的实质性标准。判断行政合同的实质标准即:一要看合同内容,二要看合同目的。

二、行政合同的适用范围

行政合同作为传统行政管理的替代性方式或者手段,在我国行政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其适用范围到底有多大?一般来讲,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采用行政合同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一是法律规范没有相反的规定,即法律规范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二是行政管理的性质适宜采用行政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即行政管理事务的性质具有合意或者讨价还价的空间,或者说行政管理事务的性质适宜通过合同建立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领域:

(一)政府特许经营。政府为公共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融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合同,授予其参与公共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的特许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资建设,政府特许其营运管理一段时间作为回报,之后在把整个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其广泛应用于公路、市政、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公共工程建设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组织,为推行行政政策,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国有资产的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事宜签订合同,如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小型国有企业租赁合同等。

(四)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五)政策信贷。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或政府的相关决策进行的投融资活动,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一般来说,政策性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颈”行业和国家需要优先扶持的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国家进出口银行则致力于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专司粮棉油收购、测销、储备贷款业务等。政策信贷与其他信贷一样也要签订合同,只不过政策信贷合同是行政合同,而其他信贷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因为,政策信贷具有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性质。

(六)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行政机关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拥有专业知识的组织和个人之间签订的科研、咨询委托合同,是一种特种事务协作合同。委托科研合同,是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完成科研任务,行政机关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咨询合同,是受委托的咨询机构或者个人,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以转让、出售信息和提供智力服务为主要内容向其提供服务,行政机关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报酬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本规定实施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新规定和本条尚未列举穷尽的情形而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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