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不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职责。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未依职权或者未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虽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但是未及时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遵守行政执法期限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法定义务,但在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行政执法在时间上的不可预期,有的是因为有正当事由,有的是因为有法定事由等。但大部分是因为制度不规范,给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权力时无具体的时间限制,为其利用“拖”来谋取金钱等不法利益提供了便利。因此,针对实际情况,《程序规定》规定了禁止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对两种违法情形进行了界定。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未依职权或者未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事由,是指法律规定期限可以延长。如《行政许可法》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问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正当事由,是指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或不能阻止等情况的发生的情形。如地震、冰灾等自然灾害等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政许可法》也有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即行政机关最迟在5日内没有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就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其法律后果是:该申请在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虽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但是未及时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下级行政机关在20日内没有审查完毕,即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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