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采纳当事人合理、可行的意见。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指导中的告知和陈述意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官员在实施行政指导时,习惯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将行政指导异化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使行政指导丧失了其应有价值,损害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愿意接受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则不能借助强制力迫使接受,否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就质变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了。

这里的自由选择包含几层含义:第一,自由选择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行政指导和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一条分界线。第二,行政机关要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选择。第三,自由选择意味着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后产生了不利后果,一般只能自己承担风险,不能归咎于做出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主体。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指导,有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的义务。这是对行政指导在程序上的刚性要求。行政机关做出行政指导,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利的,构成程序上的违法。行政机关还应当认真听取、采纳当事人合理、可行的意见,使行政指导更为科学、合理,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可以自由选择,并有权陈述对行政指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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