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进行审理。

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做出裁决。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裁决审理形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申请、答复后,应综合分析研究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入审理程序。本条规定内涵丰富,主要含义如下:

第一,审理的人员。行政裁决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为确保裁决的公正,裁决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与民事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一般来讲,行政裁决是准司法行政行为,为确保裁决的准确性,裁决人员应当由有专业背景和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来担任。

第二,审理的方式。本条规定了书面审理、公开审理、听证审理三种方式。其中,书面审理方式适用于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形。公开审理适用的条件是:一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争议;二是案件为依法公开的情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应该公开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由此可见,听证审理适用的条件为:一是案件重大且复杂,不听证难以确定事实;二是申请人提出要求听证的请求或者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认为必要。二者都符合的才能适用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核实证据的方式。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居间”审理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行为,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机关没有举证的责任,但为确保裁决的公正,行政机关有义务核实证据,即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实地调查核实证据。除了实地核实证据以外,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第四,先行调解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调解为行政裁决必经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先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做出行政裁决。我国多部法律都规定了裁决先行协商调解的义务,如《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规定,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如果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未协商的情况下就做出裁决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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