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调解民事纠纷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民事纠纷另一方;另一方同意调解的,应当受理并组织调解。

不符合条件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主旨

本条是对行政调解申请与受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调解民事纠纷的申请,如果是纠纷双方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调解。如果只是民事纠纷的一方提出请求调解的申请,行政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纠纷的另一方,征询另一方的意见。如果另一方同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的,行政机关应受理并组织调解;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的,即使其他条件都具备,行政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强迫或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要求另一方接受调解。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调解申请,同时要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即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于说明理由的方式在本规定中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以及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应当以书面说明理由为原则,以口头说明为例外。关于及时告知中的“及时”到底是多长时间,本规定中也没有统一规定,留待各行政机关自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时间,必须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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