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内容如下: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居间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不适用本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调解定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直当制作调解书;凋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民事纠纷中作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基于自愿原则,通过教育、劝解和说服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妥协,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对于行政调解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活动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大量涌现,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下,仅仅通过诉讼、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是明显不够的,而且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当事人承担了太多的诉累,因此,探索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行政调解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二是行政机关在居中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即必须遵守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而不能随意进行,更不能强迫当事人服从或者接受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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