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健全完善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创新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和方式。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层级监督

本条规定所称层级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包括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宪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个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可以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总结以往行政监督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的要求,对顺利推进依法行政,解决和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行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上级行政机关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受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等。

二、专门监督

本规定所称专门监督,是指有关行政机关性质专门的监督职能,对某一领域实施监督。这种监督在行政监督中具有中奥的地位和作用。因为,现代行政管理要求行政监督更全面、更及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管理日趋复杂化、专业化,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较难适应有效监督的要求,这就需要具有专业性较强的专门监督与之相适应。在我国,专门的行政监督机构主要有两个,即行政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二者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基本构成了我国现有的专门监督制度。其中行政监察侧重于对“人”的监督,它通过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广泛的监督,保障国家法治和纪律的遵守,保障国家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业务活动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加强经济管理、维护行政领域的法治秩序的一种专门监督检查活动。他对于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维护行政领域的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本条规定,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据《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廉政效能、执法执纪情况加强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等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同时,监察、审计机关要与检查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合力。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认真履行监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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